贝利兹用物理空间进行了类比:仅仅在 CD 和 DVD 商店中提供耳机从未被视为“公共执行”。同样,如果用户实际上并不单独选择歌曲,而是播放专门为他们创建的播放列表,也不会出现公开表演[9]。 STJ 在报告员投票后以多数票将“向公众提供的权利”(即复制权的行使)与“公开执行”混淆了。因此,仅仅作品在平台上的可用性,以便每个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复制它,复制的时刻和持续时间,就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公开表演。 贝利兹部长的反对票对这种解释的批评是正确的。仅仅作品在流媒体平台上的可用性不足以表征公共表现。必须分析每个平台的特征,而不是在同一个定义中不加区别地包含所有平台。根据第 9,610/98 号法律,仅在允许与用户进行良好互动的平台上提供作品,并且用户能够选择要演奏的歌曲和执行时刻,不能将其等同于收音机听众没有任何选择权的广播,或在酒吧和餐馆广播。与公众没有重大互动的同播平台或网络广播网络广播更容易被归类为公共执行。